【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月26日
【施行日期】 2025年4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8262/content.html
本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 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
2. 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非享受协定待遇的申请目的。
3. 支持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
4. 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能独立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情况,明确了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申请人:
1)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由其中国总机构申请开具。
2)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其中国居民业主申请开具。
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投资人申请开具。
4)合伙企业应当由其中国居民合伙人申请开具。
5.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原为10个工作日)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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