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 年第3 号
【发布日期】2025 年1 月27 日
【施行日期】2025 年1 月27 日
【相关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38152/content.html


本公告主要内容包括:
1. 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但尚未实现销售的货物,在货物报关离境后,即可办理出口预退税,后续再根据货物销售情况进行税款核算。
2. 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次年4 月30 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未按时核算的,应当先退回出口预退税;待货物实现销售后,再办理出口退(免)税。
3. 纳税人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时,货物已实现销售的,应当对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应退(免)税额与出口预退税额的差异情况进行确认。货物仍未实现销售的,纳税人确认“需要调整申报”并全额缴回出口预退税后,办结核算手续。
4. 已办理出口预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变更退(免)税办法、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应当先行办理出口预退税核算。
5. 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货物、但尚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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