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浙江省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发布文号 浙外管〔202613

【发布日期】 2026611日、2026717

施行日期】 2026611日、2026810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hanghai/2026/0611/2459.html

                          https://www.safe.gov.cn/zhejiang/2026/0717/2394.html

上海及浙江外管局相继发布了关于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签约(变更)登记业务的实施细则(两地《细则》),标志着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政策(便利化措施)由试点阶段转入常态化实施。两地《细则》要点如下:

  • 注册在上海、浙江,选择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模式(“全口径模式”)借用外债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除外),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债签约、变更及注销登记;2024 年初两地发布的试点配套文件同步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如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仍需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汇发〔202412号),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相关手续。

  • 强化经办银行的KYC义务:不得为房地产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受限主体办理外债登记,并应核实债务人实际情况、申请信息与系统信息是否一致。
  • 明确经办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核查企业尚可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如企业对额度查询结果有异议,由银行对接外管局复核。
  • 配套更新全口径模式外债表格,统一填报口径;同时简化申请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时不再强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仅必要时附书面说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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