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第2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7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6年9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ac.gov.cn/2026-07/24/c_1786638889704872.htm
《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部门规章,旨在降低中小微主体合规负担,建立差异化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 1.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累计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小型处理者,已删除的个人信息不计入统计。
- 2. 简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制定、告知相关义务
- 1)小型处理者无需编制冗长的隐私政策,仅需公示《规定》载明的核心事项。
- 2)线下可通过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线上可通过服务协议、弹窗等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 3)园区、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可为开展同类线下业务的小企业统一制定规则,入驻商户遵照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仅依托网络平台经营、承诺遵守平台规则且未超范围处理信息的商户,可免自行制定规则、履行告知义务,并共享平台的合规审计与影响评估结果。
- 3. 数据出境相关豁免安排:符合条件的小型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重要信息除外),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认证,但仍需履行告知和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义务。
- 4. 合规审计与影响评估减负:小型处理者可使用官方简易模版自主开展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审计周期延长至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
- 5.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轻微、偶发违规行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