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简化措施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文号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令第25

【发布日期】 2026724

施行日期】 202691

【相关链接】 https://www.cac.gov.cn/2026-07/24/c_1786638889704872.htm

《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部门规章,旨在降低中小微主体合规负担,建立差异化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 1. 适用范围:仅适用于累计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的小型处理者已删除的个人信息不计入统计
  2. 2. 简化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制定、告知相关义务
  1. 1)小型处理者无需编制冗长的隐私政策,仅需公示《规定》载明的核心事项。
  2. 2)线下可通过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公告等方式,线上可通过服务协议、弹窗等方式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3. 3)园区、商业物业等服务管理单位,可为开展同类线下业务的小企业统一制定规则,入驻商户遵照执行,无需另行制定仅依托网络平台经营承诺遵守平台规则且未超范围处理信息的商户,可自行制定规则、履行告知义务,并共享平台的合规审计与影响评估结果。
  4. 3. 数据出境相关豁免安排:符合条件的小型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重要信息除外),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标准合同或通过认证仍需履行告知和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义务
  5. 4. 合规审计与影响评估减负:小型处理者可使用官方简易模版自主开展合规审计、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审计周期延长至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
  6. 5. 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明确轻微、偶发违规行为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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