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28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810961/c5239263/content.html 


本次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方面
a. 取消行政复议清税前置条款,设立先复议后缴税再诉讼的规则。
b. 明确在破产领域的税收债权清偿顺序应遵循《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税收债权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的规定将不适用于破产企业。


2. 顺应大数据时代及数字化信息方面的新规
a. 新增电子商务,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和目录清单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网络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将会面临最高200万元的罚款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
b. 明确税务机关有权运用涉税大数据,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分析评估;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可进入企业电子记账应用系统,检查电子会计资料;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与纳税人相关的电子商务交易和支付情况。


3. 税款追征、处罚、税务检查的变化
a. 滞纳金改成了税款迟纳金,金额按日万分之五不变。滞纳金改成税款迟纳金后,是否不再受《行政强制法》第45条第2款关于“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制,有待观察。
b. 与刑法衔接,将“偷税”修改为“逃税”,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行刑不衔接的问题。
c. 欠税企业被阻止出境的主体由法定代表人扩大至主要负责人和实控人。
d. 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采取抽逃资金、注销等手段,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向纳税人追缴少缴的税款或者多退的税款,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有权向出资人追缴税款、税款迟纳金。
e. 加大发票违法的惩罚力度,对虚开发票,罚款金额最高至500万元。
f. 减轻除逃税外的“未申报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情形”的处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供了三档阶梯式的罚则。
g.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时,还可以核查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与纳税相关的账簿资料,形成上下游数据的交叉稽核。
h. 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非银行机构如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冻结纳税人账户中等同于应追缴税款的同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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