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单位】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沪财发〔2024〕12 号
【发布日期】2024 年12 月31 日
【施行日期】2025 年1 月1 日
【相关链接】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qysds/202501/t474880.html


2020 年7 月,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 号文),明确对临港新片区内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领域重点产业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 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本次修订,对原《认定管理办法》部分执行口径与条款内容作优化完善,明确企业被认定为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 在临港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且不满5 年(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临港新片区企业);
2. 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产业,且主营业务属于财税〔2020〕38 号文等文件规定的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范围;
3. 在临港新片区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
4. 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 项关键产品(技术);
5. 企业投资主体条件和企业研发生产条件按财税〔2020〕38 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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