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会令【第23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2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6年9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53/c7616837/content.shtml
作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首部配套行政规章,新规将信息披露监管从“行业自律”升维至“行政规章”,对披露内容、频率、方式提出了系统性新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管理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披露而免除;托管人对基金净值、申赎价格等财务信息进行实质复核审查,发现重大错误应提示纠正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销售机构不得篡改管理人提供的信息。
|
基金类型 |
定期报告 |
对年审的特殊要求 |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投基金)
|
|
|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