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香港投资者公证便利化水平的通知

 

 

【发布单位】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265

【发布日期】 2026212

【施行日期】 202621

【相关链接】 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djzcj/art/2026.html

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投资者在内地投资,通知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扩大了香港投资者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如下:

  • 20262月起,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海南等14个省(市)推行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简化版公证文书电子化流转。
  •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业务系统与中国委托公证(香港)信息化平台实时对接,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港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书编码,直接线上调用电子版公证文书,并下载保存为电子档案,原则上不再收取纸质版本。
  • 持续优化港资企业网上登记功能,加快实现港资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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