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25]3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5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bgt.mof.gov.cn/zhuantilanmu/rdwyh/czyw/202512/t20251218_3979556.htm
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以下简称“解释19号”)针对企业合并、金融工具等复杂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指引,主要内容如下:
出售方与购买方合同约定,针对被购买方某些或有事项,或者特定资产或负债的某些不确定性结果,出售方给予购买方补偿,购买方因此获得补偿性资产。
补偿性资产与或有对价的区别在于,补偿性资产系就购买日已经存在的不确定的特定事项给予补偿而产生,而非基于被购买方未来业绩表现等给予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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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合并财务报表 |
个别财务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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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时点及初始计量 |
购买方应当在购买日与被补偿项目同步确认“补偿性资产”,并采用与被补偿项目一致的计量基础,同时需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及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从入账价值中扣除。若按公允价值计量无需再单独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
遵循“或有事项”准则,购买方应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且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补偿性资产,同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很可能晚于合并财务报表确认时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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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计量 |
就被补偿项目价值变动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计入“投资收益”。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还应单独考虑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 |
遵循“或有事项”准则,同时考虑合同对补偿金额的限制和管理层对其可收回性的估计,将预期无法收回的金额计入“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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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确认产生的损益影响 |
所得价款等与补偿性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存在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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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设置及财务报表列报 |
设置并通过“补偿性资产”科目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流动性分别在“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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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至少按类别披露FVOCI;②期末公允价值及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③区分终止确认与持有的变动额;④报告期内终止确认投资的累计利得或损失的转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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