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人社部发〔2025〕6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13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1月13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gongshang/202511/t20251120_562398.html
意见(三)针对近年来工伤认定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补充性文件。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1. 对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核心要素细化了具体情形。
1) 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法定、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还包括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特定任务的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2) 工作场所:认定范围从单位内部有效管理区域,扩展到为完成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外相关区域,以及因工作需要在多个相关场所之间往来的合理区域。
3) 工作原因:明确因从事本职工作、完成单位指派工作、维护单位正当利益而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作原因。特别指出,工作期间在合理场所内解决必需的生理需要所受伤害,也视为因工作原因,但完全因个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 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给予相对宽泛的解释。除了常规的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之间的往返,还将往返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纳入;并认可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的情形。
3. 回应居家办公这一新型工作模式下的工伤认定。
1) 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居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但临时性和偶发性的简单工作沟通,不视为“工作原因”。
2) 对于在家突发疾病是否视同工伤的问题,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及工作需要,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的,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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