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人社规〔202522

【发布日期】 2025910

【施行日期】 2025121

【相关链接】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51027/t0035_1436399.html

该通知为原沪人社规〔2023〕30号关于上海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延续,将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非强制参保:由用人单位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

  • 参保人员的界定:超龄就业人员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为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本市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 缴费标准:a)用人单位按月缴纳;b)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并适用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c)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确定;

  • 保险待遇: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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