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人社规〔2025〕2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9月10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rsj.sh.gov.cn/tshbx_17729/20251027/t0035_1436399.html
该通知为原沪人社规〔2023〕30号关于上海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政策的延续,将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1月30日。现将主要内容整理如下:
非强制参保:由用人单位自愿选择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不强制参保;
参保人员的界定:超龄就业人员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就业人员;实习生为到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实习的本市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以及与用人单位约定实习期1个月及以上的本市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缴费标准:a)用人单位按月缴纳;b)缴费基数按照劳动报酬确定,并适用上海市社保缴费基数的上下限;c)费率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标准确定;
保险待遇: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在参保期间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五至十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协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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