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领域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意见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商务部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国家外汇局
【发布日期】 2025年1月16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501/content_7000522.htm?ddtab=true

 

本《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1. 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地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等。
2. 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以许可或试点形式,开展与中资金融机构同类新金融服务。
3. 对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审批时限缩短至120天。
4. 支持跨境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可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保单的续费、理赔、退保等跨境资金结算;在粤港澳大湾区,扩大参与“跨境理财通”试点的机构范围和合资格投资产品范围。
5. 允许试点地区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可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包括:资本出资;利润、股息、利息、资本收益、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指导费和其他费用;出售投资所得、清算投资所得;根据合同所支付的款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因争议解决产生的款项。
6. 完善金融数据跨境流动安排,包括:建立金融数据跨境流通“白名单”制度;制定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管理范围的数据清单;制定金融领域数据分类分级规则标准;引进境外电子支付机构,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数字身份认证制度。
7. 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跨境纠纷争端解决机制,打造“商事调解+国际仲裁”一站式金融纠纷解决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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