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7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3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5年5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6442655/index.html
该规定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相较于2003年颁布的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其主要内容和变化如下:
1. 新增《关税法》以及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及行政法规作为法律依据。
2.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收发货人”)以及报关企业不再需要在海关处注册登记,仅需预先备案。
3. 原规定下,申报可以自行选择电子数据报关单或纸质报关单,但新规明确应以电子数据报关单为主,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方可采用纸质申报。
4. 取消对报关人员的备案要求。
5. 明确“提前报关”的申报时间要求,即可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前或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前七日内提前申报。
6. 明确了“两步申报”(先概要申报、后完整申报)的时间要求,即完整申报应在交通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完整申报的,海关将加征滞报金。
7. 在海关同意的前提下,规定范围内货物“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从特定区域扩大到所有口岸。
8. 取消海关预归类业务,改为预裁定。
联系我们(上海总部)
(86) 21-6160 1999
seahonor@seahono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