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督总局、国家外汇局令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2日
【相关链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516180/content.shtml
修订后的《办法》主要从以下五方面降低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门槛:
1.允许外国自然人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
2.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原《办法》为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原《办法》为5亿美元);
3.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
4.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以协议转让方式实施的,则必须为境外上市公司的股份;
5.适当降低持股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要求。本次修订,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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