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 27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hrd.gov.cn/n8347/n8467/u1ai267794.html
本次修订基于2023版《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主要变化如下:
(1)经营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该情形下,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申请经营主体登记备案;
(2)深化全流程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通办”平台)建设,推进关联事项集成办、容缺事项承诺办、异地事项跨域办、政策服务精准办,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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