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
【发布文号】 商资函〔2024〕56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9月 7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9/content_6973072.htm
该通知有关事项如下:
(1)在四个自贸区/港(北京、上海、广州、海南)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技术应用,以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
(2)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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