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

【发布日期】 20251017

【施行日期】 2025111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3708/content.html

 

该公告就风力发电、核力机组等行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具体如下:

取消陆上风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海上风电即征即退50%的政策,执行期自2025111日起至20271231日止。

对核电机组的增值税政策作出调整,2025111日以后新核准的项目取消增值税优惠政策;之前已核准的项目,根据投产时间区别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退税比例为50%~75%不等。

该公告同时列出了废止的文件和条款,取消了飞机维修劳务、融资租赁等部分行业的增值税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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