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税办发〔2025〕1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0月24日
【相关链接】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510/t478074.html
上海税务部门自2023年12月出台税收事先裁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后,时隔两年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现就最新的管理办法和2023年版进行对比,梳理出如下主要变化:
- 适用事先裁定的涉税事项:将“已发生未申报且距离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三个月以上的复杂涉税事项”纳入事先裁定范围,覆盖“未来将发生+特定已发生”两类场景。
- 适用对象:扩展至所有纳税地点在上海市的涉税事项,即申请人不再局限于上海市的单位纳税人,也可以是纳税地点在上海市的非居民企业等。
-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事项:新增两类事项,1)与行政、司法部门正在处理的问题实质类似的事项;2)与申请人在以前年度完成的交易事项具有相同特性且已有税务处理结论的事项。
- 申请人和受理单位:明确申请人应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单位,接收和受理机关为申请人的主管税务机关。
- 裁定约束力:新增“申请人已依照裁定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后续因其他原因税务机关予以调整该税务处理的,对申请人不予行政处罚”,明确了事先裁定对税务机关约束力。
- 后续管理:新增事先裁定的终止情形,明确《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出具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人未实施相关商业或交易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出具《终止(撤销)税收事先裁定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