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银发〔202663

【发布日期】 202641

【施行日期】 2026420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xiamen/2026/0401/2393.html

该《办法》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境内非金融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 提高放款额度,优先使用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上调为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0.6倍(原为0.5倍)。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境外放款余额 = ∑本外币余额 + ∑外币余额 × 币种转换因子。如用外币放款,需额外考虑币种转换因子(目前为0.5),即外币会占用更多额度。
  • 规范主体资格放款人注册满1年;放款人和借款人均有持续良好经营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双方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放款规模匹配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放款人存量放款无违规逾期。
  • 严格资金来源放款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自身债务融资提供放款,不再允许国内外汇贷款作为放款资金来源。
  • 严格资金用途明确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规避监管或违反反洗钱等规定,如不能规避ODIQDII等政策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 新增有效期、放款期限和展期次数境外放款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未汇出的额度自动失效;境外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之间;同一笔放款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到期前至少30天向当地外汇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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