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银发〔2026〕6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4月1日
【施行日期】 2026年4月20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xiamen/2026/0401/2393.html
该《办法》按照本外币一体化管理思路,统一并完善境内非金融企业本外币境外放款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 提高放款额度,优先使用人民币:境外放款余额上限上调为放款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0.6倍(原为0.5倍)。放款人境外放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境外放款余额 = ∑本外币余额 + ∑外币余额 × 币种转换因子。如用外币放款,需额外考虑币种转换因子(目前为0.5),即外币会占用更多额度。
- 规范主体资格:放款人注册满1年;放款人和借款人均有持续良好经营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双方具有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放款规模匹配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放款人存量放款无违规逾期。
- 严格资金来源:放款资金应为自有资金(自有人民币、自有外币及自有人民币购汇资金),不得使用个人资金或自身债务融资提供放款,不再允许国内外汇贷款作为放款资金来源。
- 严格资金用途:明确资金用途不得超范围、规避监管或违反反洗钱等规定,如不能规避ODI、QDII等政策规定,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借款人经营范围之外。
- 新增有效期、放款期限和展期次数:境外放款登记有效期为2年,到期未汇出的额度自动失效;境外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之间;同一笔放款原则上只能展期一次,如需展期,放款人应在到期前至少30天向当地外汇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