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24)3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施行日期】 2024年12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35851/content.html
该通知进一步扩大了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同时增加了适用水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范围,明确了关于经停港的相关政策。具体更新内容如下:
增加了适用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和离境港,其中启运港由原先的3个增加为26个,离境港由原先的4个增加为11个。
明确了危险品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
对于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的,启运地或经停地海关均可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
新增无锡(江阴)港、汕头市汕头港等8个港口作为适用水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启运港。
新增将财税(2020)48号文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的规定,明确了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货物的船舶,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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