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4/content.html
该公告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主要内容如下:
有关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1)明确了机动车采购、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等场景,应取得的抵扣凭证种类以及进项税额的确定标准。
-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因混用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 3)与原法规相比,该计算公式新纳入了“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将其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并列作为一类不得抵扣的情形。
- 4)加强了对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管理(例如:为境外服务商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不得抵扣。
- 5)有关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 a)资产重组中,符合条件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可抵扣。资产范围则在货物和不动产的基础上,新增了金融商品和无形资产。
- b)资产重组不征收增值税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项条件:
- i.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
- ii.转让的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
- iii.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 iv.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 c)被合并企业税务注销前存在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 对混合销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情形进行举例,并要求其他业务比照执行:
- 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税率。
- 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税率。
- 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电池更换、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税率。
- 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税率。
- 1)生产销售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等货物:为收款当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
- 2)先收款再分期提供服务:为首次提供服务的当日和合同约定的当日孰先,申报金额为收到的全部价款。
- 3)不动产转让:为完成权属登记之日或实际交付不动产之日孰先。
4)金融机构应收未收利息: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纳税,超过90天的待实际收到时再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