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

【发布日期】 202622

【施行日期】 202611

【相关链接】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2/t20260202_3983105.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条例》)首次提出了“长期资产”这一新概念,本公告作为《增值税实施条例》的配套政策,对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处理作出了系统性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 明确长期资产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与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并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 按长期资产的用途与价值,设定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1. 1)专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进项税。
  2. 2)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即: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 3)同时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和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以下简称“混合用途”)的,以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为阈值,分两种模式处理。其中,原值≤500万元的,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后续不再调整;原值>500万元的,购进时先全额抵扣,此后在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规定的调整年限,逐年计算不得抵扣金额(“分期调整法”)。
  • 关于原值>500万元的混合用途单项长期资产的“分期调整法”,相关规定如下:
  1. 1)适用范围:
  1.  202611日及之后,按照会计制度开始作为资产核算,且原值>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新增长期资产”);
  2.  20251231日及之前已在会计制度上按相关资产核算且在202611日及之后完成资本化改造,改造后原值>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
  1. 2)分期调整法的计算:
  1.  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的进项税额分期调整基数(A

A 需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当年混合用途的月份数÷(调整年限×12)]

- 上述“需调整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指:新增长期资产,为其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资本化改造长期资产,为该项资本化改造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改造支出以外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期调整。

- 上述“调整年限”指: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为10年;其他资产,为5年。

  1.  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项目(统称“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B
    B A×[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会计制度计入两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当年混合用途期间按会计制度计提的长期资产折旧或摊销总额]
  2.  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用于简易计税、免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统称“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C
    CAB×[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三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销售额和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全部销售额和非应税交易收入]
  3.  计算当年混合用途期间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D

DBC

  1. 3)企业应在次年1月纳税申报期内,将不得抵扣金额(D从进项税额中进行扣减。首次年度调整时间为20271月纳税申报期内。
  2. 4)长期资产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的,应当在停止使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将剩余未调整的进项税额并入当年混合用途期间进行一次性调整。
  • 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的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1.   1)长期资产取得时进项税额已抵扣,后续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转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需在改变当月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税额按“净值率(当月期初长期资产净值占原值的比例)×该长期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确定。
  2.   2)长期资产取得时未抵扣进项税额,后续转为用于可抵扣项目或混合用途,可在改变当月,按上述同样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 长期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时,进项税额应按会计口径的账面价值确定长期资产处置比例,并按“处置比例×净值率×进项税额”作相应调整。

对企业财务核算提出了更高要求:纳税人应当设置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台账,记录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的取得、使用、处置,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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