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

【发布日期】2026130

【施行日期】202611

【相关链接】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6/content.html

为确保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10号公告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本公告,对相关征管事项做了进一步明确:

  • 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专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亦可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专票。
  • 自然人一般应按次纳税,但发生出租不动产、取得202588日起新发行债券的利息等六类情形,应按月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自然人按次纳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可以选择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征税;或者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扣缴增值税;或者自然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30日前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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