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

【发布日期】 2026130

【施行日期】 202611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4/content.html

为保障政策的平稳过渡,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对增值税法实施后的多项税收优惠衔接事项加以明确,其核心要点包括:

  •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起征点(执行期间:2026/1/1 ~ 2027/12/31
  1. 1)按期计税:月销售额≤10万元,或季销售额≤30万元;
  2. 2)按次纳税:起征点由原来的500元提高至1000元。
  •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 1)自2026/1/1起适用的免征项目:公告对《增值税法》规定的九类法定免税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予以细化。并延续了现行多项增值税免税政策,包括: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香港市场投资者买卖股票基金、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等。
  2. 2)2026/1/1 ~ 2027/12/31期间适用的免征项目:包括技术转让开发、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公募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等。
  •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1. 1)2026/1/1 ~ 2027/12/31期间,3%5%征收率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1. 3%征收率的项目:包括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
  2. 5%征收率的项目:由于《增值税法》仅规定简易计税方法适用3%征收率,因此5%征收率是否继续存续成为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10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涉及的“营改增”过渡期项目(如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销售、融资租赁等),在20271231日前可继续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3. 部分原有简易计税政策已不再延续:包括原适用3%征收率的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生物制品销售,以及原适用5%征收率差额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
  1. 2)减征率规定
  1. 2026/1/1起适用减征率的项目:
      1. 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依照3%征收率减按2%缴纳;
      2. 个人出租住房,依照3%征收率减按1.5%缴纳;
      3.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依照5%征收率减按1.5%缴纳
  2. 2026/1/1 ~ 2027/12/31期间适用减征率的项目:
      1.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交易(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外),依照3%征收率减按1%缴纳;
      2. 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依照3%征收率减按0.5%缴纳。
  • 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
  1. 1)2026/1/1 ~ 2027/12/31期间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

公告对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建筑服务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等常见的差额征税政策进行了汇总与延续。

需注意的是,部分差额征税的优惠政策未予延续,包括: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取自来水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

  1. 2)明确扣除项目需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此外,对开票要求做出了具体规定,如部分业务(包括:劳务派遣、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必须将销售额和扣除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
  • 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1. 1)即征即退政策:部分领域(如软件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延续了即征即退政策,且未设定优惠到期日;而部分领域(如管道运输服务、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政策将继续执行至2027/12/31
  2. 2)先征后退政策:符合规定的核电行业继续执行先征后退政策;出版物和印刷、制作业务等先征后退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12/31

3)加计扣减政策:先进制造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5%加计抵扣,以及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产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15%加计抵扣的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27/12/31

Copyright©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海之信专业机构 | 沪ICP备0504020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4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