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的税务影响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施行日期】 2024年7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2312/t20231229_433999.html


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其中一些条款的修订对于企业的税务影响值得关注,主要如下:

 

1.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限制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根据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相当于投资人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在原《公司法》下,由于实缴期限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实践中企业投资者可以通过设置足够长的实缴期限来避免触发“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情况,以规避上述文件对借款利息扣除的限制。然而,新《公司法》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未到位,就属于“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的情况。


2.欠税可能导致公司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了实缴义务加速到期条款。如果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若企业到期未能够缴纳税款,有权要求欠税企业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3.欠税可能导致的关联公司的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逃避债务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当公司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有权向该公司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追缴。
此外,被追缴的公司如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实际发生了经济利益的流出,那么这部分支出很可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明确的“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而面临不能税前扣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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