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月15日
【施行日期】 2024年3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1/c5221006/content.html


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其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明确电子发票的定义,强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根据电子发票的管理需要,增加“额度确定”的发票领用方式,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个自然月内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实行管理。
3.增加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基本管理规定。
4.细化虚开发票条款,明确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具体情形,包括:(1)未购销商品、未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而开具或取得发票;(2)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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