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

【发布日期】 2026724

【施行日期】 2026724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277/content.html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51338/content.html

20267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1号公告”),该公告的核心,是将离岸信托(包括境外信托或具有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的所得,全面纳入中国个人所得税(“个税”)的征税范围,覆盖其设立-存续-终止全生命周期,并适用统一的20%税率。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了具体申报细则和执行办法。两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1. 全生命周期覆盖

公告将离岸信托的税务处理划分为三个关键环节,并明确了各自的纳税规则和申报期限

信托周期

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

设立(财产装入)

纳税义务人

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本人

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本人,但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情形处理。

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 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 - 财产原值 - 合理费用。

纳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时的市场价值。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按上述相同方法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申报期限

次年31日至630

次月15日内

存续(信托收益)

纳税义务人

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本人

取得信托分配所得的居民个人;若信托向非居民分配,但收益由居民个人实际享有控制,则视同向该居民个人分配。

计税方法

全面纳税: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存续期间产生的以下所有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需按年纳税:

有限纳税:仅就信托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由该居民个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计算缴纳个税。

  1. 财产转让所得:年度内盈亏可互抵,但损失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度内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总和计算。

两类所得不得相互抵减,且信托管理费、受托人报酬等费用不得扣除。

已纳税收益在实际分配时不再纳税。

申报期限

每年31日至630日,申报上一年度收益。

每年31日至630日,申报上一年度取得分配的收益。

终止(信托清算)

纳税义务人

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本人

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

计税方法

以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收益(市场价值 - 原值 - 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

终止当年已产生的收益需先按存续环节规定申报。

以信托终止时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由取得财产的居民个人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申报纳税。

申报期限

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若60日内未完成清算,第60日视为清算完成日。

同左:取得信托财产的居民个人需在清算完成之日次月15日内申报。

  1. 2. 特殊情形

公告针对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发生的若干特殊情形,明确了相应的税务处理规定:

特殊情形

情形1:身份转换,由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情形2:居民个人死亡,信托由非居民个人承继或无人承继

纳税义务人

情形1:发生身份转换的居民个人

情形2:由受托人代为申报

计税方法

以发生(转换/死亡)当日的信托财产市场价值 原值,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

发生当年及以前年度已产生的收益,按存续环节规定纳税。

完税后,财产原值调整为发生当日的市场价值,后续按非居民个人规定执行。

申报期限

发生次月15日内

  1. 3. 反避税安排

21号公告制度了多项反避税措施,主要包括:

  1. 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2. 居民个人通过代持安排向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的,视同该居民个人装入财产,适用居民离岸信托全套纳税规则。
  3. 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装入同一离岸信托的,视为全部由居民个人装入。
  4. 非居民离岸信托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输送经济利益(如提供借款且当年未结清、代付费用等),视为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
  1. 4. 过渡期安排

21号公告针对存量离岸信托设置了90天免滞纳金合规窗口期(自2026724日至20261022日),90日内主动申报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

  1. 装入环节补缴:居民个人202311日至20251231日期间,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1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依法延长追缴年限;
  2. 存续收益补缴:20261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3. 逾期后果:逾期未缴的,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还将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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