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82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12/content_7053149.htm
2025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作为《增值税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实施条例》将自2026年1月1日起随同《增值税法》一并生效实施,相较于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合并简称“原法规”),其核心要点及变化主要包括:
境外单位或个人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凡购买主体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或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或是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均视为在境内消费,应依法缴纳增值税。
具体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原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交易后续税务处理方案,有待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
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如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但相关部门应适时研究和评估该项政策的执行效果,为后续可能的政策调整留有余地。
针对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单项长期资产,按原值金额进行区分管理:
自然人发生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增值税。
若出口业务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
首次在增值税法规层面增加一般反避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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