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2127/content.html
https://www.gov.cn/zhengce/202508/content_7034853.htm
为贯彻落实《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发布了配套公告及解读,主要内容如下:
-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 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或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孰早,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税收协定股息征税比例计算,在持有投资满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补缴递延税款时,也需要使用与计算税收抵免额度时相同的比例。如境外投资者一开始选择适用税收协定的优惠股息征税比例,并在收回投资时按照该征税比例计算缴纳税款,但后续又被税务机关认定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而需补缴税款的,境外投资者可按补缴的税款相应调增其税收抵免额度。
- 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付款日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 境外投资者收回直接投资时的顺序为先处置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再处置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最后处置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
- 境外投资者多次再投资同一家居民企业并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在收回部分投资时,按再投资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确定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金额。
- 境外投资者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但实际享受抵免政策导致少缴税款的,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即抵减税款当天)起加收滞纳金。
- 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3)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