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7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0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1820/content.html
该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此前,企业适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政策的,仅限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次调整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在预缴或汇缴环节享受该抵免政策。
以自营或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应申报其出口或委托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否则,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将汇缴环节总分机构分摊税款计算方法推广至预缴环节,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通过该调整,若企业在前期预缴环节未准确计算分摊税款或当季发生分支机构注销情形,新计算方法将通过全量分摊方式,对全年分摊税款重新计算,使得预缴环节的税款计算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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