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公告2024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5日
【生效日期】 2025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hsszc/202411/t474202.html
为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华东区域十省市税务局共同制定《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具体规定如下:
适用省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
《裁量基准》包含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违反税款征收、违反税务检查、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等7类55项税务违法行为,列明处罚依据,并对不同的裁量阶次明确了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和有关资料”,应分别适用首违不罚。
《裁量基准》施行前发生且税务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按照《裁量基准》处理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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