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医保局、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日期】 2026325日;2026326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603/content_7063789.htm

https://www.nhsa.gov.cn/art/2026/3/26/art_104_20039.html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同步印发配套《实施方案》,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1. 定义
  • 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为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第六险”,与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并列。
  1. 长护险覆盖范围与参保方式
  • 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未就业城乡居民。
  • 筹资机制:长护险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通过单位、个人、政府等多元渠道筹资,实行差异化缴费政策。
  1. 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按0.15%左右缴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简称“职工医保”)共同缴纳。
  2. 未就业城乡居民(农民和未就业城镇居民):按年筹集资金,与城乡居民医保共同缴纳。首年费率减半,5年内逐步过渡到0.3%左右。
  3. 退休人员:个人缴费0.15%左右,原用人单位不缴费。
  4. 灵活就业人员:鼓励按单位职工标准参保,个人缴费0.3%左右;或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标准参保。
  5. 其他人员: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
  1. 长护险保障范围及待遇标准
  • 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优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已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护险待遇。
  • 待遇标准: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基金不设起付标准,护理费用支付比例为: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约70%,未就业城乡居民约50%。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 服务方式: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新实施长护险地区执行国家统一服务项目目录;试点城市在3年左右逐步对接国家目录。
  • 基金支付:主要用于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不含床位费、膳食费以及应由医保支付的费用等),原则上不直接发放现金。首次评估通过、以及定期复评的评估服务费,由基金支付。
  • 激励机制:鼓励连续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支付比例;对未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的人员(除新生儿等特殊情形),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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