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实施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部
【发布文号】 沪人社规〔2025〕1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7月18日
【施行日期】 2025年7月18日
【相关链接】 https://rsj.sh.gov.cn/tjypx_17728/20250808/t0035_1434756.html

该政策旨在通过补贴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建立生育成本共担机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从而促进女性公平就业,主要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上海市用人单位,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申请条件:2025年1月1日起,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子女,上海市用人单位为其落实产假及生育假政策,并在产假及生育假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时间:女职工产假和生育假结束后1年内。
申请方式:“先缴后补”,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交申请。
补贴标准:产假及生育假期间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
劳务派遣单位的特别规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再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 
实施时间:2025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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