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汇发〔2026〕2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0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afe.gov.cn/safe/2026/0731/27745.html
《通知》将分布在多份文件中的国内外汇贷款管理规则进行了一次系统性整合,同时废止了包括汇发〔2002〕125号文在内的五项旧文件,旨在形成一套统一、透明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新规延续外汇贷款专用账户为主的管理模式,但提升了灵活性。例如,允许一笔贷款对应多个专户,多笔贷款共用一个专户。
符合条件的货物、服务出口背景的外汇贷款,可直接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按经常项目规则办理结汇。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具有自偿性,以出口收汇为贷款首要还款来源;二是贷款与单笔出口业务一一对应。
新规将国内外汇贷款结汇的便利范围,从原有的货物贸易领域拓展至服务贸易领域。同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机构与境内区外机构或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机构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货物贸易,视同具有货物出口背景。无出口背景的外汇贷款仍不得结汇。
取消购汇偿还贷款需外汇局核准的要求,改为由银行直接办理。还款资金进入国内外汇贷款账户的时间,不得早于贷款到期日或者实际偿还日前5个工作日。
具有出口背景的国内外汇贷款,仍要求借款人优先以出口收汇资金或自有外汇资金偿还,特殊情况才可购汇偿还。
原有政策仅允许企业以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资金质押申请人民币贷款,新规将可质押范围扩大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的外汇资金,增加了企业资金运用的灵活性。
明确业务具体办理要求和数据报送义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将加强统计监测和核查检查,防范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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