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金规〔2025〕2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5年12月3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1/content_7053613.htm
此次《办法》出台,系对2015年版《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维持或增强控制型:单一并购方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为维持或增强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股权(单次取得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可申请控制型并购贷款;
提升持股比例型:单一并购方已持有目标企业20%及以上的股权,为提升持股比例而受让或者认购股权但未实现控制的(单次取得股权比例不得低于5%),可申请参股型并购贷款。
《办法》对开展控制型和参股型并购贷款的银行设置了差异化的准入条件(如最低资产规模要求等),只有部分符合准入条件的银行可从事此类业务。其中,从事参股型并购贷款的准入门槛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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