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规范外汇管理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规定外汇局作出行政罚款的幅度范围。
3. 该办法仅对罚款进行规定,不影响其他行政处罚和措施的适用。
二、主要内容
1. 处罚原则:
(1)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2)按照法定不予处罚情节、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严重情节的划分,适用不同处罚幅度。
(3)一个外汇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多个量罚情节的:
①如果同时具备多类情节的,应依据各情节所对应的处罚幅度进行综合权衡后作出相应处罚;
②同时具备多个同类情节的,不得作出超出该类情节处罚幅度的处罚。
2. 量罚情节:
(1)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
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2)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
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②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3)具备两项以上的,按较轻情节予以处罚的情形:
①外汇违规行为被发现前,当事人及时整改的;
②初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③违规行为情节轻微且危害后果较小的;
④积极主动配合检查或调查的;
⑤交易背景真实或用途合理的;
⑥利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
⑦其他较轻情节的情形。
(4)一般情节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①具备较轻情节所列一项情形的,按量罚区间下限到中间值(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②不具备较轻情节所列情形的,在中间值到上限(不含)之间进行处罚。
(5)较重情节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
①故意实施外汇违规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大的;
②多次实施外汇违规行为的;
③故意伪造、隐匿、转移、损毁与外汇违规行为有关的交易单证等证据或隐匿、转移违规资金等涉案财产的。
(6)严重情节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比如:
①严重影响外汇管理政策实施效果或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②涉及恐怖活动、毒品、走私、洗钱、恶意逃骗税等犯罪活动的;
③金融机构违规案件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主谋实施或参与、教唆实施外汇违规行为或知悉外汇违规行为仍为其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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