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280

【发布日期】 20251014

【施行日期】 202661

【相关链接】 http://www.cacaqhd.cn/customs/302249/2480148/6775328/index.html

为加强对进口食品安全的监管,海关总署发布了最新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即海关总署令第280号(以下简称“280号令”),自2026年6月1日起,280号令将全面替代现行的海关总署令第248号(以下简称“248号令”),其主要变化汇总如下:

优化食品分类原则:248号令简单将食品分为18类官方推荐注册食品及其他,而280号令则引入目录制管理,按风险动态调整需官方推荐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优化企业注册方式:1)将248号令中的“主管当局推荐”和“企业申请”2种注册方式,优化为均由企业提交申请,但对于目录内的食品,企业仍需提交主管当局出具的检查报告及推荐函;2)新增清单注册方式,已与我国签署食品安全合作文件的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可以提供企业清单,海关总署对清单内企业实施批量化注册及管理。

明确不予受理注册的情形:对于海关总署依法暂停相关国家(地区)食品进口的,在暂停期间一律不予受理该国相关食品企业注册申请。

优化注册管理流程:新增企业自动延续注册规定。对于不适用自动延续注册规定的,申请延续的期限由有效期届满前“3至6个月内”放宽至“3至12个月内”。

明确对于进口食品境外贮存企业、初级食用农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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