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

【发布日期】 202673

施行日期】 2026101

【相关链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4238&itemId=928

 

《规定》作为金融领域首部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相较过往金融失信惩戒以一次性行政处罚为主的模式,实现了制度性革新。主要内容如下:

  1. 1. 适用对象和列入标准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针对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入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 1)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机构被吊销经营或业务许可证;个人被取消或撤销终身任职资格、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或终身禁止进入保险业)的;
  2. 2)因实施六种行为之一(如以欺骗、贿赂等不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等),被从重行政处罚或限制市场准入、责令转让股权、撤销行政许可,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
  3. 3)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决定,被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
  1. 2. 失信管理措施

主体被列入名单后,将面临监管与市场的双重约束:

  1. 1)监管层面: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
  2. 2)市场层面:金融机构可在投融资、授信、贷款、保险等业务中查询并参考使用该名单信息,达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
  1. 3. 移出名单条件

《规定》建立了两种移出名单的渠道:

  1. 1)期满自动移出:列入名单满3年后,作出决定的机构应在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

    2)提前申请移出:列入名单满1年,且同时满足“已履行义务、已消除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列入情形”三个条件的,可主动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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