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6年第3号
【发布日期】 2026年7月3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0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nfra.gov.cn/cn/view/pages/ItemDetail.html?docId=1264238&itemId=928
《规定》作为金融领域首部统一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相较过往金融失信惩戒以一次性行政处罚为主的模式,实现了制度性革新。主要内容如下: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主要针对违法违规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列入情形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主体被列入名单后,将面临监管与市场的双重约束:
《规定》建立了两种移出名单的渠道:
2)提前申请移出:列入名单满1年,且同时满足“已履行义务、已消除不良影响、未再次出现列入情形”三个条件的,可主动申请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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