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25版)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商规〔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27日
【施行日期】 2025年09月0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e2ba6b0072c14f61af8294fbab6cf05b
2025版《办法》对资金支持类型进行了全面重构,在支持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全球研发中心的基础上,新增对“开放式创新平台”的支持,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取消2024版的租房资助。
将“开办资助”改为“早期扶持资助”,条件与2024版“开办资助”基本一致,申报主体应在被认定为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早期扶持资助申请。
对高能级奖励条件更详细,新增要求管理3个以上境外企业、承担2项以上功能。
新增对符合条件的事业部全球总部,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能级提升奖励。
新增研发创新、财资管理、采购分销功能和创新平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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