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发布单位】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41117

【施行日期】 2024年128日至20271031

【相关链接】 https://www.lingang.gov.cn/html/website/lg/index/government/file/1858691649747677185.html

 

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在2023版的基础上修订了对区内总部经济的支持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支持对象为经上海市相关单位认定的各类总部机构,包括:1)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2)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外资研发中心、贸易型总部、民营企业总部等;3)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认定的企业总部、功能型总部。

支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总部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实现能级提升的总部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与2023版政策基本保持一致)。

取消了对总部机构核心骨干的高端人才奖励。

取消了对临港新片区内实际经营的总部机构的办公租赁补贴。

取消了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的年度报告和重大变化报告的要求。是否按期报告重大变化,不再影响其企业总部、功能性总部的认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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