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单位】 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商规(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2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www.shanghai.gov.cn/gwk/search/content/07af281937144d9ba83d28339368b7b6

 

该文在2018年发布的《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8〕190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主要变化有:


1.支持对象新增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亦可享受开办资助、租房资助、高能级奖励、经营奖励、增资奖励等各项支持。

 

2.新增增资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通过增资形式投资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一个自然年度内新增实到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可获得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增资奖励。总部发展资金新政实施期间仅可享受一次增资奖励。

 

3.申请资助条件的变化
(1)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事业部总部申请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除要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申请租房资助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员工数不少于10名外,还新增要求管理的境内外企业不少于1家。
(2)研发中心申请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的专职研发人员人数要求由100人调整为50人。
(3) 增加了申请资助的一般性条件,如持续经营1年以上,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按规定报送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等。


4.新增申请时间和管理要求
(1)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企业应当在被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或全球研发中心后的三年内提交申请。
(2)经营奖励:企业需在达到经营奖励标准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
(3)增资奖励:企业需在增资金额到位后的下一年度提交申请,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请增资奖励和开办资助。申报单位须书面承诺3年内不减资、不撤资、不转内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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