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23)11号
【施行日期】 2024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8/t20230821_3903354.htm
1. 对于企业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数据资源,可确认为相关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存货)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两种情形下的相关会计处理,同时也明确了数据资源的列示和披露要求。
2. 企业应采用未来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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