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缴问题解答

 

 

汇缴问题解答

 

Q1:企业为全体职工团体投保了“江苏医惠保1号”,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A1:可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扣除。

 

Q2:企业为购买预付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A2:

用于开展经营业务并赠送给非本单位员工 作为业务招待费,并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用于开展经营业务并实际由企业持有使用的 预付卡发票当期不得税前扣除,按实际消费额和发票按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作为职工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 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Q3: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补助,给员工每月报销车辆油费200元?

A3: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 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并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税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 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海之信补充】以下为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特别注意以下举例未包含通讯费补贴。

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Q4:未就委托开发合同到科技行政主管部分进行登记,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加计扣除?

A4:未申请认定登记或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Q5:离职补偿金是否可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

A5:离职补偿金不纳入可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不得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

【海之信补充】离职补偿金不应填报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工资薪金支出里,不得作为提取职工福利费以及工会经费等的基数组成部分。

Copyright©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海之信专业机构 | 沪ICP备05040207号-2 沪公网安备 31010102005400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