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 特别提醒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1. 除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外,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从10%调整为5%。
2. 对于提供生活服务的纳税人,如果不满足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比要求,但满足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要求,可以按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3. 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提交声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 按月申报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免征标准从按月15万元下调为10万元,从按季45万元下调为30万元。
2. 3%征收率减按1%,3%预征率减按1% 。

1. 销售额计算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

2. 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但享受免税政策效果会有差异,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 享受减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文件公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官方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官方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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