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政策 | 主要内容 | 特别提醒 |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
1. 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
1. 除符合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外,其他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比例从10%调整为5%。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1. 销售额计算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 2. 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但享受免税政策效果会有差异,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 享受减免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文件公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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