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将于2022年底到期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

 

 

一、2022年第四季度阶段性加计扣除政策(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 高新技术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税前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 企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除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75%提高至100%。

3.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并100%加计扣除的政策,是独立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也就是说,并不要求企业购置的设备、器具必须用于研发,同时还不限设备价值,且可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即按原价(不扣除会计上的净残值)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4. 同时,固定资产的购置时点也会影响到政策的享受,如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除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若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故如有相应购置计划的,可考虑要求供货方在年底前开具发票或者到货,可以考虑采取分期付款等方式延长付款周期,并敦促供货方尽快发货以确定在本年末到货,以便充分享受政策红利。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递减政策

1. 生产型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3. 目前,生活性、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将延续尚未可知。如果加计抵减政策到期后不再延续,则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同样地,纳税人亦无须对在2022年12月31日加计抵减额的负数结余补税。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2. 沪港通、深港通免征个人所得税(2019年12月5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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