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

财会〔2022〕31号

 

 

财政部在2022年11月30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对于如下三类问题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准则,本规定自2023 年 1 月 1日起施行。

1. 相关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准则,本规定自2022年 1 1月30日起施行。

1. 相关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1)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 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等准则,本规定自2022年 1 1月30日起施行。

1. 相关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1)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2)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官方原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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