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

 

 

一、背景

1. 2022年8月26日,国家发改委在官网上发布了《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 2023年1月5日,《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并于2023年2月10日起实施。
3. 起草背景:
(1)现行规定为2015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立法层级较低,部分管理规定已落后于市场实践。
(2)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中,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批”明确为国家级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以部门规章形式出台新规。
(3)原内资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经发改委批准,外资企业经外管局批准,现内外资统一。
4. 管理办法中“外债”的定义:

(1)本办法所称企业中长期外债(以下称“外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不含)以上债务工具。
(2)“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
(3)“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高级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

 

二、主要修改内容

1. 原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批登记制,审批时间延长
(1)决定受理时间:5个工作日(不变)
(2)审批时间:7个工作日→3个月

2. 强调发改委审批对企业和其他部门的约束
(1) 企业借用中长债在提款之前必须完成外债审核登记;
(2) 企业凭《审核登记证明》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资金收付和汇兑、资金使用等相关手续。

3. 企业借用外债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前述规定,并具有健全的外债风险防控机制;
(3)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的情形(新增)

4. 将红筹架构在境外举借外债也纳入管理
    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

 

三、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1. 债务工具

    - 删除了优先股,表明能够借用的外债重点在债券市场和贷款范围。

2. 外债用途
    - 删除“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 增加除外条款:除银行内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3. 举借外债企业的基本条件
   - 取消“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4. 终止流程
   - 审核过程中,需企业补充资料说明等,发改委将出具书面通知。因企业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明确“发改委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5. 变更申请
  - 外债审核登记后需要调整的,企业要提出变更申请,对理由不充分的,明确发改委将“出具不予同意变更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四、企业应根据《管理办理》完成的事项

 

官方原文:《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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