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37/content.html
为进一步明确及整合出口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财政部及税务总局共同发布了该公告,现就公告内容和主要变动汇总如下:
- 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并为“出口业务”,适用统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 对出口业务增值税处理,明确划分了退(免)税、免税、征税三类政策,界定了各类政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税务处理规则。
- 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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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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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货物:需同时满足“销售给境外、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会计上做销售、按规定收汇”四项条件;
- 视同出口货物(共9项);
- 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无形资产(共10项)、国际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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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免)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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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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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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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主体和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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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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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抵”: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退”: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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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跨境销售服务和无形资产,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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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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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
“退”: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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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或其它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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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率:除适用于特殊退税率的出口业务外,退税率默认与适用税率一致。适用不同退税率的出口业务未分开核算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 免抵退项目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应分别核算,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对于无法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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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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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通过网上传输出口的软件产品等共19项;
-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包括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境外仓储服务等共18项;
- 其他:包括放弃退(免)税选择免税的出口业务;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凭证的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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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处理: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但相关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转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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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征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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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范围:包括出口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虚假业务或提供虚假单证、“假自营、真代理”业务、购进后直接出口且未取得合法有效购进凭证等11类情形。
- 税务处理:出口环节视同境内销售申报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可抵扣。
- 出口业务消费税相关政策
- 退(免)税: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免征消费税,并退还前一环节已征消费税;
- 免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环节的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 征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应税消费品出口,应缴纳消费税,不退还以前环节已征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环节的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 申报期限的重大调整
- 设定分层申报期限(以报关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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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应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并按规定收汇;未在该期限内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提供收汇材料并收齐其他凭证,进行补充申报。
- 36个月申报期限的限制:除特定情况外,纳税人未在36个月内(按自然天数计算)申报退(免)税或免税的,视同境内销售。该政策改变了现行出口退税申报无期限限制的规定。
- 过渡政策:2025年12月31日及之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不受36个月申报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