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742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系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财税11号公告”)的进一步细化,并通过整合分散在不同时期出台的管理文件,对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免)税政策予以系统规范。本次调整在简化流程、降低制度性成本的同时,强化了合规管理要求。主要变化如下:
按原规定,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前须结清税款,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业务的退(免)税。5号公告在保留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例外情形。针对部分因客观因素无法即时结清税款,或不熟悉政策误选退(免)税办法等情形,按规定报告后可不结清税款即变更,后续再处理相关退(免)税申报。
针对财税11号公告规定的航天运输服务、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者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等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新政策,细化了具体的申报要求。
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及对外修理修配服务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完成收汇;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次年4月30日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
在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除特定情形外,无需报送收汇材料,举证材料留存备查。次年4月30日后补充申报的,须报送收汇材料。
明确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的,应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
明确纳税人应在申报退(免)税后15日内,按规定留存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并将备案单证保存期限从原规定的5年延长至10年。
实现了9类出口退税证明的全面电子化开具,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开具电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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