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发布日期】 2026年1月30日
【施行日期】 2026年1月1日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7/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等五类情形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本公告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基本延续现行制度框架与操作做法,主要内容如下:
应预缴税款 = 预缴基数÷(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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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基数 |
预征率 |
预缴纳税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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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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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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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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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当期预收款的全额 |
3% |
机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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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异地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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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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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异地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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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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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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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发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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