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单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

【发布日期】 2026130

【施行日期】 202611

【相关链接】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7497/content.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等五类情形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本公告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规定,基本延续现行制度框架与操作做法,主要内容如下:

  1. 梳理了五类需预缴增值税情形的预缴基数、预征率、预缴纳税地点等规定:

应预缴税款 = 预缴基数÷(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率

 

 

 

预缴场景

预缴基数

预征率

预缴纳税地点

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

  1. 当期含税价款与支付分包款的差额
  1. 一般计税:2%
  2. 简易计税:3%

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1. 当期预收款与支付分包款的差额
  1. 一般计税:2%
  2. 简易计税:3%
  1. 非跨地级行政区:机构所在地
  2. 跨地级行政区:建筑服务发生地

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当期预收款的全额

3%

机构所在地

转让异地不动产

  1. 非自建:当期含税价款与购置原价的差额
  2. 自建:当期含税价格的全额
  1. 一般纳税人:5%
  2. 小规模纳税人:3%

不动产所在地

出租异地不动产

  1. 当期含税价款的全额
  1.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3%
  2.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5%
  3. 小规模纳税人:3%(个体户按征收率)

不动产所在地

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服务

  1. 当期含税价款的全额
  1. 新疆地区:5%
  2. 其他地区:3%

服务发生地

 

  1. 对征收管理进行了统一规范:
  1.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优惠: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合计(不含增值税)未达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2. 税款抵减规则:预缴税款可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
  3. 台账管理义务:跨地区或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企业,需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登记含税价款、预收款、分包款、预缴税款等信息,并留存合同、发票等凭证。
  4. 逾期责任:超6个月未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税收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及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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